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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用40万“买”个取保候审,结果…

2016-08-31 赤峰公安

打击“盗抢骗”专项行动战果:

松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成功侦破一起特大诈骗案,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。

  案件发生在2015年3月3日,仲女士到松山刑警报案称:2014年5月至7月期间,丛某以帮助自己丈夫在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为由,分三次诈骗民币四十余万元


  接警后,松山刑警立即着手工作,初步调查显示,被害人与嫌疑人系亲属关系,且平时经济往来较多,这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。

  侦查员多次远赴外地调查取证,直至将案情查至水落石出,随后,展开对犯罪嫌疑人丛某的抓捕工作,由于丛某踪迹飘忽不定,抓捕工作一直未果,但侦查员始终没有放弃,终于2016 年8月25日,在红山区将犯罪嫌疑人丛某成功抓获。

  审讯过程中,丛某面对大量证据无从狡辩,如实交代了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。

 

(涉案人员)

  

  目前,犯罪嫌疑人丛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,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




:什么样的人能办理取保候审?

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五条 :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审:

(一)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

(二)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
(三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
(四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

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

◆  ◆  ◆  ◆  ◆  


:办理取保候的条件是什么?

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六条 :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取保候审,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


◆  ◆  ◆  ◆  ◆  


:办理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该交到哪?

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条 :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,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,案件的性质、情节,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,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,确定保证金的数额。

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

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一条 :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,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,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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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稿/潘雅静 编辑/李岩 审核/杜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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